領取額外佣金或賺取佣金收入的工薪階層,無論是銷售、保險推銷員或醫療代表,這些職業都沒有資格免稅。根據憲法規定,稅收是公民向國家繳納的義務,而佣金屬於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的收入類別,因此這些人必須透過提交年終表格繳納稅款。
個人或受薪人員應根據最低收入和身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單身狀況
婚姻狀況
第 40 (1) 條規定的應評稅收入是指因僱用工人而獲得的收入,例如工資、津貼、獎金等。
第 40 (2) 條規定的應評稅所得是一般就業薪資形式的金錢。上司與下屬之間沒有關係,不被視為獨立職業,例如:
如果你們以個人形式納稅,你們必須攜帶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全年收入,然後先扣除 “費用或津貼”,以計算納稅淨收入。稅務局的條件是所得稅扣除額為 50% 但不超過 10 萬泰銖,包括 40(1)和 40(2)兩種收入。
(第一類收入+第二類收入)x50% = 費用,但不超過 100,000 泰銖。
範例
A 先生的薪資及佣金收入為 60 萬泰銖,其中 50% 相當於 30 萬泰銖。但根據條件,50% 的扣除額不得超過 10 萬泰銖,這意味著 A 先生只能扣除稅務局確定的 10 萬泰銖,而實際費用卻遠不止於此。因此,A 先生的淨總收入為 50 萬泰銖。
之後,剩餘金額將從個人津貼、社會安全、儲蓄保險等各項扣除中扣除。因此,A 先生的淨收入為35萬泰銖,並以累進稅計算。
無論職業或收入管道,如果你們知道自己的收入需要納稅,就應該合法納稅,以免日後面臨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