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管有是指連續一段時間合法收購我們的資產(房屋或土地為 10 年,其他財產為 5 年),這將允許該人根據《民商法典》第 1382 條獲得財產,該條規定:
“任何人以和平、公開的方式佔有他人財產,並意圖擁有該財產。如果連續擁有 10 年的房地產,如果連續擁有 5 年的動產,則可以說該人擁有所有權。”
但是,如果沒有向當局登記,土地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將是不完整的。逆權管有所有人必須向法院申請判決,證明逆權管有所有人對土地擁有合法權利。之後,土地登記處必須將原始所有者的名稱更改為新所有者的名稱。
非法土地如 SK.1 土地、NS.3 土地或 NS.3-A. 土地,或沒有證據,不能主張逆權管有。
定期檢查你們擁有的土地。
特別是如果我們有空置的土地,但沒有對其進行任何利用,以防止任何人侵入或占有我們的土地。一種提供幫助的方法是請隔壁的人或鄰居查看它。透過一個簡短的協議,如果你們沒有時間經常去看的話,你們將以適當的價格向他們付款。
放置標誌或柵欄,表示土地所有權。
應在土地正面貼上標籤或標牌,表明其為私有財產,禁止侵入或禁止佔有,並註明所有者姓名可以明確說明,或者如果想讓更明顯的話,可以在該地塊周圍建造圍欄,以防止外人侵占該土地。
繳納土地或財產稅。
合法繳納土地或財產稅或採取其他措施向國土部門或政府機構保存我們的記錄將有助於提醒我們我們擁有這塊土地,例如向土地部門申請土地測量或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提交地契副本等。
如果其他人聲稱擁有該土地,請立即提出反對或爭論。
當我們的土地、物件遭到未經授權的佔有或立即發生爭議時。如果住戶願意搬出,可以,但如果他們想繼續使用土地,向我們租賃土地,或者如果他們不能同意搬出,建議房東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尚未判決授予該人,則所有者有權在土地上進行鬥爭。
只要法院沒有就誰有權擁有土地做出最終判決,則所有權的所有者迪德仍然有權繼續在法庭上抗爭,直到做出決定。
因此,如果有人購買了空地、廢棄的房屋或建築物,卻很少對其進行檢查。你必須格外小心。你們可以去參觀或利用那塊土地,以防止在泰國長期有爭議的逆權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