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是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的財產所徵收的一種個人所得稅。在贈與人去世前,為防止逃稅,該稅將從財產中徵收,包括所有類型的動產和房地產等各種收入。
納稅義務人分兩類:
案例一:父母、子女或配偶贍養費或禮物。
每個課稅年度收到的財產價值超過2,000萬泰銖,將以5%的稅率計徵贈與稅。
案例二:贊助錢以及在儀式或傳統場合外的非父母、子女或配偶的人收到的禮物,
每個課稅年度的財產價值超過1000萬泰銖,則以5%的稅率計算贈與稅。
根據法律規定,將房產所有權轉讓給子女的父母需履行稅務義務,但對於被收養的子女則不適用。依法,轉讓被視為房地產的“賣方”,在土地法登記權利或法律行為上,有責任支付個人所得稅。
每年收到的房產贈與價值超過2,000 萬泰銖的,將以5%的稅率計算。
贈與稅必須報稅在隔年3月31日前,以個人所得稅形式繳納。
第8類收入,需提交PND 90表格。依法規,資產價值在1000萬泰銖至2000萬泰銖之間的部分可選擇5%稅率或全額計稅。
然而,運動員、教練團及注資超過1000萬泰銖的特殊情況可免稅。其他情況下,僅注入資金超過1000萬泰銖的受贈人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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