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庭成員死亡後,在申報死亡並開立死亡證明後,大多數家庭往往需要設立 「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其遺產。更重要的是,它必須是被法院命令作為遺產管理人的人。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有權提出設立遺產管理人請求的人
如下:
這些人必須向民事法院申請設立遺產管理人,可分為 2 種情況:
可以要求指定繼承人或配偶,或共同成為繼承管理人,或可以指定法律未禁止的其他人。
遺囑中指定的人為遺產的主要執行人。如果沒有異議,法院將在 2 至 3 個月內下令設立遺產管理人。然後,遺產管理人負責準備分配的遺產。
遺產管理人的資格必須年滿 20 歲,不是瘋子,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準無行為能力人,也不是破產人。
一旦遺產管理人被授予,遺產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民商法典》第 1719、1728 和 1729 條規定,如果遺產管理人不履行職責或存在腐敗行為,例如向繼承人隱瞞遺產、貪污或忽視與繼承人分享遺產。
繼承人或繼承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對遺產管理人採取行動,例如罷免遺產管理人、起訴分割繼承、起訴撤銷繼承轉移、起訴貪污罪等。
可見,遺產管理人是管理和執行各種與遺產相關的活動的重要人物,包括收集遺產資產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及管理所有者的負債,建立遺產帳戶,以及管理帳戶清單。
如果繼承人立下遺囑,他處理事情會比較容易。如果他不這樣做,則必須遵循上述步驟,因此從一開始就制定一份中立或為所有繼承人接受的遺囑將有助於減少未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