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局命令編號Por.161/2566,即稅收法典第41條第2款規定的所得稅指南,該新準則的製定旨在確保在國外取得收入的個人能夠精確履行在泰國的個人所得稅責任,以實現更公平的稅務管理。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泰國的稅收政策,其中有兩個關鍵標準需要考慮,即「收入來源」和「居住地。
總體而言,有關外國收入徵稅的標準是,對於在2024年之前取得收入的個人,無需在泰國納稅,然而,對於在2024年之後取得收入的個人,需仔細考慮兩個關鍵問題:
在進行檢查後,若發現未符合兩個問題中的任何一個,表示個體無需繳納外國所得稅,因其不符合相關的納稅要求。另一方面,檢查結果顯示已符合這兩個問題,即表示個體有責任履行外國所得稅的稅務義務。
範例1:
在2023-2024納稅年度期間,A先生居住在泰國,其應稅收入包括2023年的海外銀行存款利息和海外公寓租金。直至2025納稅年度,A先生將雙向收入帶回泰國。
A先生僅需繳納公寓租金部分的外國所得稅,因為該部分的應稅收入是從2024年1月1日起發生的。至於來自外國銀行存款利息的收益,A先生無需繳稅。
範例2:
2024課稅年度,B先生有境外工作應稅收入,且B先生在泰國停留180天,將國外收入帶入泰國。在2024納稅年度,B先生負責向泰國納稅,因為這兩個條件都滿足。
2024納稅年度,B先生擁有境外工作的應稅收入,並在泰國停留超過180天,同時將國外收入帶入泰國。由於符合這兩個條件,B先生有責任向泰國納稅。
B先生若不欲在取得國外收入時在泰國繳稅,則需遵循以下條件:
然而,如果個人已在其收入來源國繳納稅款,並且該國與泰國簽署了雙重稅務協議,那麼根據該協定規定的標準,該稅款可用作在泰國的稅收抵免。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是指兩國為解決個人所得稅雙重課稅的問題,並別建立稅務合作而達成的協議。目前,泰國已與全球61個國家簽署協議,以將來源國已繳納的稅款用作稅收抵免,從而減輕泰國的稅收負擔。
例如,透過銷售貼紙賺取收入的創作者必須在日本(收入來源國)納稅。當他們已經在日本繳稅時,根據雙重徵稅協定規定,泰國是否有權徵稅將會被考慮。如果泰日稅收協定確定了有關收入來源國的稅收權利性質,那麼泰國將不再對該收入徵稅。
然而,對於與泰國沒有雙重課稅協定的國家,我們可能需要在兩個國家都履行稅務義務。重要的是要考慮在當年內是否在泰國停留了180天以及是否將收入帶入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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