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
此人是房產的所有者,其姓名在產權契據中有所記載。根據民商法,屋主有權將財產出售、購買或轉讓給任何人。佔有房屋時,非常重要事項是在戶籍上擁有至少一年的姓名,將使房主受益,包括減免稅以及管理土地和建築物的稅收。
戶主
此人是房屋的主人,作為業主、租戶等,負責遵守《泰國民事登記法BE2534》,包括出生-死亡報告、搬遷、索取門牌號碼或與房屋有關的其他事宜,戶主的職責簡單概括如下:
出生報告、搬入/搬出、建造新房子或拆除房屋、申請門牌號碼必須在15天內報告。死亡報告必須在死亡或屍體被發現24小時之內報告。若戶主不遵守,戶主必須繳納1000泰銖的罰款。
對此,如果戶主無法親自報告,他/她可以授權房屋成員向官方報告。官員會指定授權人是代表戶主的房屋管理員。此外,如果房屋登記中沒有戶主姓名或戶主已過世,房屋管理員可以成為房屋的戶主。
戶主就像登記員一樣,負責出生報告、死亡報告、搬入/搬出,同時也是房屋的代表,在發生一些事情時進行協調,房主會告訴戶主,例如水不流了或停電了,戶主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
不過,如果戶主對房屋內的成員不滿,想讓該人趕出房屋,並將戶籍上刪除該人的名字,則戶主無權這樣做。除非戶主和戶主是同一個人,戶主才能有權在戶籍上新增或刪除的成員,無論是獨居還是租房,都是與民事登記有關,但無權佔有房屋。
擁有1 套以上房屋的業主,之所以不能成為所有房屋的戶主,是因為《民事登記法》規定1人只能擁有一個家鄉。由於房主可以擔任一間房屋,因此房主必須指定其他人作為戶主,以照顧該房屋成員的搬入和搬出。